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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首次执行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来源:    日期:2020-12-10    浏览次数2226

 

    我市已印发《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0﹞48号),2021年起将首次执行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全省统一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0﹞66号),自2021年起全省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分散采购限额提高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含),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60万元(含),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提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为1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为200万元),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数额标准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为400万元(含),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全市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由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统一招标。省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不含)(物业管理服务为200万元),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人均应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在中标结果内选择;达到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五、集采机构代理范围

1.集中采购目录内非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零星采购(30万元以下),如是网上商城品目内的,按照网上商城有关规定执行;如非网上商城品目内的,采购人可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除此以外的集中采购项目。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中同时满足500万元及以上、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三个条件的项目。

3.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秘密级或者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

4.确实不能分割的含有集中采购品目的混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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